“五定”班列運輸組織辦法
訪問量:2665次 日期:2011年03月18日第二條“五定”班列是鐵路開行的發(fā)到站間直通運行線和車次全程不變、發(fā)到時間固定并公布、實行以車或以箱為單位的報價包干辦法,即:定點、定線、定車次、定時、定價的快運貨物列車。
第三條 班列的開行方式,可以是站到站,也可以是雙向階梯式和雙向集散式,由發(fā)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框架意見報部核定。班列的發(fā)到站名和數量,要充分考慮運輸條件和貨源貨流量,要滿足在一周時間內至少開行一班的要求,并向每天一班發(fā)展;班列沿途的列車牽引定數和換長要基本一致。
第四條 鐵道部依據各局提出的班列框架意見,組織有關局研究班列方案。雙向編組站間的運行線,由鐵道部組織有關單位鋪畫,要求全程貫通,途徑的相關技術站緊密接續(xù),日運行速度達到800公里以上(單線500公里以上);發(fā)站與發(fā)局編組站間的運行線及相應的組織辦法由發(fā)局提出;到局編組站與到站間的運行線及相應的組織辦法由到局提出。鐵道部將發(fā)到站名、三組運行線及相應的組織辦法合成班列開行方案。班列車次統(tǒng)一編號為8101-8498次。
第五條 班列的編組計劃,由鐵道部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。包括:發(fā)站、到站、編組內容、定期車次、注意事項等。不得編掛中途需要上水、加冰的鮮活易腐貨物車輛。
第六條 實行雙向階梯式或雙向集散式式行方式的班列,可以多站組合成一個班列,可以在編組站用符合編組計劃的其它四流補軸。運行到到局編組站后,用小運轉列車掛運到相關的各卸車站。編組站與發(fā)、到站間的接續(xù)時間要控制在12小時之內。
第七條 根據班列運行圖和開行周期,確定各站的班列開行日期、發(fā)到時間和運到期限,并對外公布。
第八條 各班列裝車站根據貨源貨流情況,于每月上旬,研究提出下月班列開行計劃,內容包括:發(fā)站、到站、四種、四數。品類按“其它”統(tǒng)計,并注明“五定班列”字樣。分局要座審核裝車站提出的班列貨運計劃,在運力允許的情況下,本著月編計劃內給足留夠的原則,給予優(yōu)先安排和重點保證。裝四站如遇貨源變化,班列月編計劃數量不足時,可與分局聯系追加日常計劃。
第九條 對煙草、食鹽、棉花等政府歸口管理的物資,由托運人按有關規(guī)定辦妥手續(xù)后,以貨物運輸服務訂單的形式隨時向發(fā)站提出運輸要求。
第十條 班列裝車站根據計劃數量、開行日期、運行圖及編組計劃,在上報旬計劃的同時,提出該旬班列開行方案,包括具體的發(fā)站、到站、車數等,逐級上報。裝車站要及時向托運人公布開行日期,組織貨源,組流上線。
第十一條 在“五定”班列裝車站,用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計單取代要車計劃表。裝車站根據班列月編貨運計劃和開行方案,與托運人隨時隨地簽計運輸服務計單。
第十二條計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,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。訂單簽訂后,雙方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,違約方要向對方支付規(guī)定違約金。
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搞力造成運輸中斷時,根據調度命令停運,并由發(fā)、到站通告發(fā)、收貨人。
第十四條 裝四站于班列開行前一日,向分局提報班列請示車計劃,內容包括發(fā)站、到站、車種、車數等。
第十五條 分局調度根據旬計劃的具體內容,及時承認班列請示車并納入調度日班計劃,及時調配空車。
第十六條 裝車站要組織好人力、設備,安全、優(yōu)質、高效率地進行裝車作業(yè),確保準時開行。
第十七條 班列始發(fā)后一小時內,裝車局應將班列車次、發(fā)車時刻、編組內容、重量、計長及時上報鐵道部運輸局調度,同時電報通知各有關局和卸車站。卸車站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,減少積壓,保證貨場暢通。
第十八條 在中途發(fā)生換裝整理、甩車時,由發(fā)生站以電報形式通知發(fā)、到站及上級高度。
第十九條 各級調度對班列要重點掌握,確保正點運行。遇有晚點時,要做好記錄,積極采取措施恢復正點,并將運行情況分階段報上級調度。
第二十條 加強考核工作。各有關鐵路局和分局貨工部門要指定專人進行統(tǒng)計分折,嚴格考核。每月上旬,班列開行站要如實填寫上報上月班列開行情況,報表格式及內容見附件(略)。對未按計劃開行的,要重點分析,注明原因。
第二十一條 根據班列開行情況,按《“五定”班列獎勵辦法》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給予壯大。
第二十二條 各鐵路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,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。要注意總結經驗,及時解決存在問題,積極開好“五定”班列,逐步增加開行數量。
第二十三條 鐵路局管內開行“五定”班列,比照本辦法輸,具體方案報部備案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四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