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運知識培訓
訪問量:1862次 日期:2011年03月23日(一)電放 (二)海運單 (三)換單 (五)船東單和貨代單 (六)美國單 *美國聯(lián)邦海事委員會(FMC)批準的無船承運人(NVOCC),同時具有美國海關AMS系統(tǒng)申報資格* AMS NVOCC:即在美國聯(lián)邦海事局(FMC)注冊的NVOCC。注冊過程沒必要說,簡單說就是要先向FMC交些押金,F(xiàn)MC給個注冊號,然后這個NVOCC就可以用美國海關提供的軟件系統(tǒng)自己向美國海關傳遞艙單。
電放通俗點講就是發(fā)貨人不用領提單,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貨的一種放貨形式。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單放貨在提單補料和提單確認階段完全一致,只是到了領取提單階段出現(xiàn)了差別,且聽下面細細道來:
電放的程序其實很簡單,填了電放申請傳真給船公司就行了。不要以為這是一份普通的申請,上面清請楚楚地寫明了你放棄領取提單的權利。簽字蓋章之后,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單了。您如果已經(jīng)拿了提單,又要改做電放,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單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寫電放申請。
當然,不付錢是不會有人給您做電放的,要付的錢分為兩塊,一是電放費,我們公司是RMB115,別的公司我沒打聽過;二是所有的預付費用,它可以包括文件費,碼頭操作費,CIF的還包括海運費。所以,建議在傳真電放申請的時候,最好主動地把水單也一塊傳過去。這樣做的好處就不必說了。
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,現(xiàn)在船公司做電放不用發(fā)電報了,發(fā)EMAIL就行.您可以要求船公司在發(fā)EMAIL的同時CC給您一份,這樣您就可以在第一時間把電放的信息通知收貨人。說到這里想起剛進公司時同事說的一個笑話,問:為什么非洲的一些港口不能電放?答:因為那里老停電。
在什么樣的情況會有人要做電放呢?比如說東南亞一帶的貨物,提單還沒對好,貨物已經(jīng)到港了,電放很常用;又比如說因為種種原因提單遲遲出不來,貨物已經(jīng)到港了,為了避免貨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費,不得以選擇電放;
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國家都能做電放的,據(jù)我的經(jīng)驗,古巴,委內瑞拉,巴西這些國家是不能做電放的。不過也不那么絕對,比如在XX港口,如果您的收貨人在當?shù)厣裢◤V大,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電放通知后,會為客人重出一份提單幫客人清關。沒辦法,不服不行!
跟電放有關的常用英文單詞有這么兩個:TELEX RELEASE(TLX RLS)和SURRENDER. TLX RLS 中國人都明白,但是外國人好象不怎么常用,他們一般都用后者。SURRENDER這個詞一般作“遞交”解,但是在海運業(yè)有特別意義,“SHPR HAS SURRENDERED OB/L AT OUR SIDE”意味著發(fā)貨人做電放了。所以建議您和船公司打交道的時候慎用SURRENDER這個詞。
海運單就是SEA WAYBILL(SWB)。
海運單的放貨方式在本質上跟電放沒有區(qū)別,都是憑收貨人的公司證明放貨。區(qū)別是海運單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為客戶出正本。不過海運單正本基本上就是廢紙一張,因為提貨根本不用什么正本,一份正本復印件就夠了,更有甚者用涂改液把DARFT上的“DRAFT ONLY”字樣涂掉也可以提貨,從中大家可以體會到海運單和提單差別。
對于船公司來說,提單和海運單的差別反映到艙單上,只是BILL TYPE的不同。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艙單BILL TYPE是提單,那么就要憑正本提單放貨或電放放貨,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艙單BILL TYPE是海運單,那么就可以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放貨。
海運單是一種方便快捷的放貨方式,據(jù)稱運往歐洲的船上裝的柜子60%以上都是做海運單的。但它同時也是一種對船公司風險較大的放貨方式,因為在運費預付的情況下,裝貨港這邊海運費還沒收到,目的港那里貨物已經(jīng)被收貨人提走了。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一些中、小客戶向船公司提出做SWB,總是被人家嗤之以鼻了。一般的船公司對SWB控制得都比較嚴,什么樣的客戶去什么樣的港口用什么樣的付費方式能做SWB都規(guī)定得清清楚楚。開門做生意嗎,誰愿意去承擔風險?
換單的專業(yè)叫法是SWITCH BILL,在國際貿易中其實很常見,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好象只見香港、臺灣、新加坡、迪拜以及歐美的貿易商運用得得心應手,很少見國內的貿易商玩過,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企業(yè)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。
換單可以簡單概括為“三”、“二”、“一”。三方貿易、兩份提單、一個中間商。
三方貿易-供應商、中間商、實際購買商
兩份提單-第一份提單的發(fā)貨人是供應商,收貨人是中間商;
-第二份提單的發(fā)貨人是中間商,收貨人是實際購買商。
一個中間商-整個換單過程由中間商一手操控;
換單的實質就是中間商為切斷實際供貨商和購買商的聯(lián)系而在提單簽發(fā)過程中采取的小花招。
中間商付清貨款和運費后,從供應商處取得第一套提單;中間商馬上找船公司去換第二套提單:換提單的地點隨中間商選,可以是發(fā)貨地、收貨地,也可以是第三地,反正一般都是中間商人頭比較熟的地方;提單的發(fā)貨人換成中間商,收貨人變成真正的購買商。誰持有提單,誰就有貨權,他想怎么換就怎么換,當然,條件是要付船公司換單費,大約USD50左右。
對于船公司而言,換單操作起來實在復雜。因為涉及到不同OFFICE對同一套艙單的更改,加上柜子到港清關的時限要求,處理起來很是棘手,所以平素基本上是惟恐避之不及,見到頭就大。
(四)PART 單
一個柜子出兩套或兩套以上的提單叫PART 單,當然,這里說的不包括拼箱貨,僅限于FCL/FCL的情況。FCL/LCL或LCL/LCL的價格要比整箱貨的價格高。
客戶要求出PART單會有不同的理由,信用證通常是最好的借口,但是無論是船公司,還是客戶都心照不宣,這明明是想用整箱的價格做拼箱的事。
PART單分為兩種情況:收貨人相同的和收貨人不同的(TO ORDER提單算在此列,因為收貨人有可能會不同)。
收貨人相同的PART單大多數(shù)船公司都會接受;
收貨人不相同的PART單要另當別論。因為如果幾個收貨人不同時出現(xiàn)去提貨,對于船公司來說將是大大的麻煩。況且,一些些國家的港口根本不接受這樣的方式。
如果因為特殊原因一定要出PART單,那要考慮下面幾個問題:
1.船公司一定會要求發(fā)貨人出保函,保證收貨人一定會同時出現(xiàn)提貨;
2.要看貨物去什么地方,去中東、南美的貨物被拒絕的機會大些;
3.要看客戶的規(guī)模。
船東單(MASTER BILL)是船公司簽發(fā)的提單;
貨代單(HOUSE BILL)是無船承運人(NVOCC)簽發(fā)的提單。
個人認為HOUSE BILL能派上用場的情況有這樣兩種:
一是拼箱貨。貨代用船公司簽發(fā)的船東單提柜拆箱后,憑自己簽發(fā)的HOUSE BILL放貨。
二是客戶要求的內容不能在船東單上體現(xiàn)。比如說倒簽,大多數(shù)船公司都是極其謹慎的,除非迫不得已絕不為之??蛻敉ㄟ^貨代向船公司訂艙,倒簽的要求被船公司否決后,可以考慮要貨代出倒簽的HOUSE BILL。當然,前提是HOUSE BILL 能夠滿足結匯的需要,即收貨人和銀行接受HOUSE BILL。
船公司有時也可以憑HOUSE BILL放貨,但要貨代出保函向船公司申請,一旦申請被接受,船公司就會在艙單里加上備注,此票貨是憑HOUSE BILL放貨的,HOUSE BILL的提單號是多少,等等等等。
同樣,不是所有港口都接受HOUSE BILL,要看當?shù)睾jP的規(guī)定。比如說委內瑞拉就不接受HOUSE BILL。
說到美國單,不能不說AMS(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)。9.11以后,基于反恐要求,美國海關實行了提前24小時艙單申報制度。即凡運往美國、經(jīng)由美國中轉和途經(jīng)美國的貨物都必須在船預計到裝貨港前24小時,向美國海關傳遞艙單。經(jīng)美國海關審查批準后,柜子才能裝船啟運。
基于這項要求,各大船公司紛紛調整了美國提單補料的程序,要求客戶必須在船預計到裝貨港前約72小時提供完整的提單資料,以便留出提單的制作、修改和確認的時間。如果客戶不能按照船公司的時間要求及時提供提單補料,那意味著柜子將不能上船;如果客戶不能在船公司向美國海關傳遞艙單前完成提單確認,那么在此之后的每一次修改都要產(chǎn)生USD25的海關罰款。
美國單的特點除了時效性比較強之外,還有就是內容要求比較嚴格。SHPR/NTFY/CNEE必須提供詳細地址,詳細到街道、門牌號,不接受P.O.BOX,而且NTFY/CNEE必須是本地地址;又比如說TO ORDER提單只接受TO ORDER OF A BANK 或者是TO ORDER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;還比如說件數(shù)應為最小的外包裝單位數(shù)量,等等等等。
美國單一個比較容易讓人糊涂的地方是有時一票貨弄出兩套艙單(MASTER B/L和HOUSE B/L)。不用說,出現(xiàn)這種情況的客戶一定是NVOCC,他一定出了HOUSE B/L給收貨人提貨。但是同是NVOCC,卻又不完全相同,這里引出了AMS NVOCC。
相反,如果沒在FMC注冊,那就必須要請船公司代為向美國海關傳遞艙單。
2003年以前,向美國海關傳遞的艙單僅限于HOUSE B/L,因為只有HOUSE B/L上反映的SHPR/NTFY/CNEE才是真實的SHPR/NTFY/CNEE。即AMS NVOCC按照時間要求自己向美國海關傳遞HOUSE B/L艙單后,再向船公司補一份MASTER B/L的補料(上面的SHPR是NVOCC自己,CNEE/NTFY是自己在美國的代理);而其他的NVOCC則必須向船公司提供兩份艙單補料(MASTER B/L和HOUSE B/L),由船公司代為向沒美國海關傳遞HOUSE B/L艙單。
但是這一規(guī)定在2004年初起了變化,原因是美國人又加強了反恐的措施,要求不僅要向美國海關傳遞HOUSE B/L艙單,還要傳遞船公司的MASTER B/L艙單。時間要求同上。